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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九项措施支持“双创特区”
发布时间:2016-01-13 09:22:10   来源:

为落实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的意见》,日前,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印发《支持“双创特区”加快集聚人才率先建成人才改革试验区的九项措施》。

九项措施主要包括建设引才聚才平台、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激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海外人才提供居留工作便利、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人才和智力双向流动、职称工作改革创新、人才公共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等内容,涉及30余个政策点,计划通过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支持政策,更好地吸引人才、集聚人才和留住人才,支持“双创特区”率先建成人才改革试验区。

现予以全文刊登。

支持“双创特区”加快集聚人才
率先建成人才改革试验区的九项措施

为综合发挥自贸区的体制优势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优势,支持“双创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加快集聚人才,在滨海新区率先建成人才改革试验区,并为全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现制定九项支持措施。

一、支持特区建设引才聚才平台。适度放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认定条件,特区内企业所属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30万—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对企业建立市级研发平台且刚性引进2名以上高层次研发人员的,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对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扶持。海外留学人员到特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优先申请创业启动和择优资助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帮助特区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市外国专家局在特区设立“双创特区”引智专项,帮助特区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智力。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方面的要求,对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滨海新区项目的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实施京津冀人才资质互认互准,持有三省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资质证书的人才,在特区就业创业不需换证,享有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等方面的便利。

三、激励大学生到特区创新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到特区休学创业,休学创业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等六项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放到滨海新区,由新区快速拨付创新创业资助资金。

四、为海外人才提供居留工作便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入选市“千人计划”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放宽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职务级别及居住年限的条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高层次专家,经聘用单位推荐,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经市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申请2—5年有效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五、支持特区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对特区内企业、院所申报“131”创新型人才团队项目给予倾斜,经认定的“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在其3年建设期内,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每年20万元资助,依托单位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参加国内外研修、学术活动和专业培训,以及出版学术著作和申请专利。对入选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的人才,市人才发展基金按照每人4万元标准给予资助,人才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4万元标准进行匹配资助,用于资助参加国内外研修、培训等活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每成功创业1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特区实施出国(境)培训项目,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上给予倾斜。支持特区内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企业建站独立招收博士后。

六、鼓励人才和智力双向流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到特区离岗创业,3年内可保留基本待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用工作。服务特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院所,可设置专门的特设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方式聘用的高层次科研人员的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科研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七、支持特区职称工作改革创新。引进人才可不受现有职称等级等限制,根据异地工作经历和业绩,破格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参评职称须在津工作满1年的限制,凡与特区注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当年即可参评。经特区认定批准,参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试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允许外籍人员按照我市相关职称政策参评职称。本市高校、院所工程类教师、科研人员在特区企业任职或兼职1年以上的,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聘)同等条件下,其在特区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条件。

八、提供便利的人才公共服务。实施“一张绿卡管引才”制度,在特区建立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方便引进人才就近办理工作关系接转、落户、外国人工作许可等服务事项。设立社会保险专门经办窗口,快速办理京津冀三地流动人才社保转移接续。实施外国人统一管理,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和证件的一口办理。探索人才政策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单合一”制度,明确程序、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营造规范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九、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取消对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多不超过70%股权、12.5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允许外资独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猎头、人才租赁、人才测评等专业化服务,帮助特区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的,根据人才的层次和类别,分别给予2万—20万元资金支持。特区内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发布机构经营异常目录,探索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体系和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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